浙江新奥运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新奥运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东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1262号
原告:浙江新奥运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华西村双桐。
法定代表人:李赛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洁,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东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滨河路268号。
负责人:曹兆初。
原告浙江新奥运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东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新奥运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奥运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奥运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6元,减半收取计1443元,由原告浙江新奥运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楼康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任榕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