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2执3143号
申请执行人上***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被执行人上海东贸百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民闵行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贸百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6)沪0112民初6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东贸百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32,600元;二、被告上海东贸百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75,600元;三、被告***对于被告上海东贸百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23元,减半收取计3,711.50元,由被告上海东贸百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因义务人上海东贸百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前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等信息,查得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本市长宁区哈密路61弄4幢4号302室的房产,本院已查封上述房产。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沪K3XX**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2016年5月12日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除此之外,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
2016年9月1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鉴于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6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