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领路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凯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5217号之一
申请人:广州凯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长坦路七巷20号2楼。
法定代表人:吴立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新产业园中心路1158号1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朱上民,总经理。
申请人广州凯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凯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巨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田一夫
书 记 员 田一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