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领路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凯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5217号
申请人:广州凯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长坦路七巷20号2楼。
法定代表人:吴立勇。
被申请人:上海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新产业园中心路1158号1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朱上民。
申请人广州凯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凯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7,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凯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领路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7,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巨澜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田一夫
书 记 员 田一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