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591号
原告:上海领路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新产业园中心路1158号1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朱上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弄5-6号楼。
法定代表人:姚永妹,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巨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小花,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领路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继发多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各地政府部门包括本市在内陆续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凌琼
审 判 员 康晓莉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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