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城郊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1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庆春路225号西湖时代广场5楼。
代表人:牛南洁,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倩,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牟山镇新东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神农畜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闸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小路下村。
法定代表人:**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姚洲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子陵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余姚市城郊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子陵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余姚市神农畜禽有限公司、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余姚市姚洲物资有限公司、余姚市城郊公路养护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自愿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281执6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审判员卢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