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仑执民字第2050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负责人人:***。
被执行人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余姚市城郊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来。
被执行人宁波科博特钴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红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余姚市城郊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科博特钴镍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余姚市城郊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科博特钴镍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目前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0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五年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