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执异84号
申请人:杭州满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戈雅街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AYTB209。
法定代表人:何丽娜。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市城区新建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8445726661。
代表人:张伟明。
被执行人:**市五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牟山镇新东吴村,组织机构代码:06661480-6。
法定代表人:余文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牟山镇新东吴村,组织机构代码:73699000-0。
法定代表人:杨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城郊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子陵路117号,组织机构代码:73424703-7。
法定代表人:夏亚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姚洲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凤山街道子陵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72043001-7。
法定代表人:夏亚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文军,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夏亚珍,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支行)与被执行人**市五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市城郊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市姚洲物资有限公司、杨文军、夏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满溢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资产转让协议及附件一、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债权转让合同及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附件二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等证据。
经审查,2015年6月4日,工商银行**支行根据(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权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甬余执民字第498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作为转让方将部分债权(包括该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浙江法制报》(2018年4月4日第9版)刊登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与该案债权有关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已将债权余额为55967956.47元及相应欠息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杭州满溢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转让方将该案债权转让给杭州满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杭州满溢投资有限公司在《浙江法制报》(2019年4月8日第10版)刊登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杭州满溢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与该案债权有关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已将未偿本金55968000元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
另查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已经确认将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经确认将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杭州满溢投资有限公司。
本案所涉债权为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支行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又转让给杭州满溢投资有限公司的(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市五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市城郊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市姚洲物资有限公司、杨文军、夏亚珍所享有的债权及其相关权利。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支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又转让给杭州满溢投资有限公司,该债权转让过程是明确、连续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杭州满溢投资有限公司为(2015)甬余执民字第498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严 波
审 判 员 卢 斌
审 判 员 姚建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