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执异44号
申请人:杭州满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戈雅街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AYTB209。
法定代表人:何丽娜。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225号西湖时代广场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4150D。
代表人:唐强。
被执行人: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牟山镇新东吴村。组织机构代码:73699000-0。
法定代表人:杨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神农畜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闸东村。组织机构代码:25617373-0。
法定代表人:何华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小路下村。组织机构代码:14466763-X。
法定代表人:崔登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姚洲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子陵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720430017。
法定代表人:夏亚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余姚市城郊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子陵路117号。组织机构代码:734247037。
法定代表人:夏亚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文军,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夏亚珍,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余姚市神农畜禽有限公司、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余姚市姚洲物资有限公司、余姚市城郊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杨文军、夏亚珍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满溢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分户协议、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告知函(含邮件交寄单)等证据。
经审查,2016年2月2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根据(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权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浙0281执600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杭州满溢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分户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转让方将该案债权转让给杭州满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杭州满溢投资有限公司在《浙江法制报》(2018年3月30日第8版)刊登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杭州满溢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与该案债权有关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已将本金余额为51999971.47元及相应欠息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杭州满溢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告知函》已经送达被执行人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余姚市姚洲物资有限公司,并邮寄给其余被执行人。
本案所涉债权为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转让给杭州满溢投资有限公司的(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余姚市神农畜禽有限公司、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余姚市姚洲物资有限公司、余姚市城郊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杨文军、夏亚珍所享有的债权及其相关权利。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杭州满溢投资有限公司,该债权转让过程是明确、连续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杭州满溢投资有限公司为(2016)浙0281执60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姚建林
审 判 员 卢 斌
人民陪审员 黄 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代书 记员 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