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川春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俊燃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俊燃建设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9执指0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21日,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四川俊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390号1-2-4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然,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俊燃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390号1-2-4号。
法定代表人陈待全,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振国,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3日,住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黄国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7日,住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俊燃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俊燃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振国、黄国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遂宁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遂仲裁字第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俊燃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俊燃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振国、黄国平未自动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因该案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在蓬溪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合理利用全市法院执行资源,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本案指定蓬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与被执行人四川俊燃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俊燃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振国、黄国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遂仲裁字第06号裁决书],由蓬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蓬溪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5日内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的移交事宜,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晓 玲
审 判 员 刘 晓 龙
代理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