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川春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俊燃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俊燃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9民特16号
申请人:***,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笈,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俊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390号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86652683G(3-1)。
法定代表人:陈俊燃,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待全,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俊燃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390号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9786514XB。
法定代表人:陈待全,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俊燃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俊燃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范 芹
审判员 姜红梅
审判员 郑 艳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