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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黄国平、四川俊燃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俊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921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8年6月21日,住重庆市渝**。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10月1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黄国平,男,生于1973年7月2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四川俊燃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
被执行人:四川俊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
***申请执行***、黄国平、四川俊燃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俊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遂宁仲裁委员会(2016)遂仲裁字第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海文
审 判 员  陶清珍
人民陪审员  孔 彦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