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331执保9号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雍恒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太白分公司: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雍恒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太白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太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331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雍恒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太白分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共计124653.66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等额的财产,期限为一年。移交执保办案,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4653.66元,实际冻结124653.66元,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331执保9号执行案件部分保全,于2023年4月18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