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331执保12号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雍恒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太白分公司:
申请保全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雍恒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太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太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331民初12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解除对被保全人陕西雍恒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太白分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共计124653.66元的冻结。移交执保办案,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财产进行了解冻,实际解冻金额124653.66元,尚未解冻0元,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331执保12号执行案件保全,于2023年4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