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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星光电有限公司与陕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3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星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女,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星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荔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7)陕0523民初30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星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4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8082元,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全部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实业集XX路XX段XX中心XX有房产(房产证号:XXX**)进行了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且已对申请执行人已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吝先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