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3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星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女,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星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荔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7)陕0523民初30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星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4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8082元,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全部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实业集XX路XX段XX中心XX有房产(房产证号:XXX**)进行了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且已对申请执行人已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吝先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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