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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星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04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2月0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星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中段**东光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星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4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共计21260元。本案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