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04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2月0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星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中段**东光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星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4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共计21260元。本案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