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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星光电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终1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星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莲湖区环城**路中段**号**光大厦**区**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市莲湖区。 上诉人***星光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星光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星光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星光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星光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星光电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 娟 代理审判员  姜 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