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终1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星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莲湖区环城**路中段**号**光大厦**区**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市莲湖区。
上诉人***星光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星光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星光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星光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星光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星光电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 娟
代理审判员 姜 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