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民初657号
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92元,减半收取7446元,由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庞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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