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881民初4601号
原告浙江**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汇安装公司)与被告陕西煤化新能中泰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节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告华汇安装公司与被告中泰节能公司于2018年7月签订的《烟气处理系统改造工程分包合同》第27页第36.1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已约定合同产生的纠纷由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90元,在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浙江**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光军
审 判 员 曹 葆
人民陪审员 贺 园
书 记 员 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