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准许撤诉用)
(2019)陕0111民初5936号
原告:渭南某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西安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西安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某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小刚。
原告渭南某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某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某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艳英
审 判 员 李琼蕾
审 判 员 张 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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