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4民初2774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建工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3层1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建工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