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3执保858号
申请人:西安建工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3层13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建工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建工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251961.2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190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