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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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3民初4126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泰澄,浙江方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沧洋,浙江方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91165L,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西园大楼四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叶定景。
被告:浙江晴耕雨读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82911835T,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新城工业区高科路519号。
法定代表人:林开芬。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晴耕雨读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晓晓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陈祥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