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晴耕雨读实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3民初2059号
原告:浙江晴耕雨读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82911835T,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新城工业区高科路**。
法定代表人:林开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炳彪,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91165L,住,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西园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叶定景。
原告浙江晴耕雨读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晴耕雨读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炳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晴耕雨读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因逾期竣工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5000元;2.被告因拒不配合工程结算支付违约金15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多支付租金损失60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第一、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日,原告将其坐落于龙港新城高科路的车间及综合楼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建设,签订《内部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总工期300天(以甲方开具开工令之日计算),主体工程全部结顶180天,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办理结算后60天内支付97%,留3%作为质量保修金,还约定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原告)支付每天1000元的违约金。2018年10月10日,被告开始施工,期间被告多次因没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原因怠工、停工,导致工期延误,于2020年1月15日才完工,共延误工期155天,根据《内部施工承包合同》第十八条第2款约定,应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55000元。因延期原告不能及时入驻生产,导致原告多付4个月租金及卫生管理费共计603000元的损失。另因被告欠农民工工资,致农民工到龙港相关部门投诉,为妥善解决欠薪问题,在各部门的协调下达成《关于解决温州市泓昌建设有限公司民工欠薪协议书》,约定被告必须在2020年1月15日前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该工程的结算,及后续验收的一切事宜,否则,应承担违约金15万元。但是被告至今拒不配合。
被告温州市泓昌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日,原告浙江晴耕雨读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建原告的坐落于龙港新城高科路的车间及综合楼工程,并对工程价款、工期、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原、被告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20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关于解决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工欠薪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施工方必须在2020年1月15日前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该工程结算(按2019年8月13日所签订的终止结算协议),及在后续验收过程的一切事宜,如果推诿不予配合的,承担违约金15万元……”,并由双方在协议上加盖印章。2020年1月15日,案涉建设工程项目完工,之后进行了竣工验收。但被告至今未履行配合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的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内部施工承包合同》以及《关于解决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工欠薪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1月15日前配合完成案涉工程的结算,但被告至今未完成约定的合同义务,现原告诉请被告按约承担15万元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晴耕雨读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通利
人民陪审员  余小仙
人民陪审员  刘日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金 晨
代书 记员  陈秋琴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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