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万、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7执5142号
申请执行人:**万,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791165,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龙翔中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叶定景。
申请执行人**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27民初11983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80502.0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1月26日向被××人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人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人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并于2019年12月20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部门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在相关金融机构查询到被××人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287389.97元并被本院依法予以扣划,本案申请执行人**万在本院(2020)浙0327执76号案件中系被执行人,故上述款项延缓发放,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0年4月25日,被××人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258284.97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22217.08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19900元、执行费9205元已缴纳。
因被××人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人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通过移动微法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7执51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池长该
审 判 员 吴新新
审 判 员 尤圣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马必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