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民终57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西元大楼四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91165L。
法定代表人:叶定景,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审被告:苍南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2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274707800133。
法定代表人:丁悌杰,院长。
上诉人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苍南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7民初1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9年9月6日向上诉人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瓯翔
审 判 员 陈莉萍
审 判 员 钱晓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赵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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