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383执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91165L,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西园大楼四单元502室。 破产管理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龙港市。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终3239号民事判决,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5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于2024年4月9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仅有小额存款记录,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领取执行款0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0元。截至2024年5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52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42960元、执行费47600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也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措施。 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383执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