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苍南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7民初6302号
原告:苍南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CNAKNX5,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塘河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91165L,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西园大楼四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苍南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泓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苍南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苍南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87元,减半收取计8193.5元,由苍南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林再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