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富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请示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于原告陕西富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 被告陕西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 (2022)陕0111民初9917号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X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 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除协议》,二被告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约定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XX街XX村内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450000元保证金,但被告未予履行合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现仍余200000元未予退还,故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00000元;2.二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7742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报价利率从2021年6月23日暂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应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诉状陈述,涉案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也未约定履行地,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诉状载明被告住所地为西安市灞桥区XX街道XX村XX号,故认为本案应由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陕0115民初34XX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我院管辖。 我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拆除协议》第一条约定XX工地XX街XX村,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施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管辖”。管辖争议条款在因合同产生的争议中具有独立性,即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发生争议、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而失去效力,因此,不论本案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情形,只要双方未就合同有关管辖条款达成变更的合意并重新签订书面协议,在该协议管辖约定有效的情形下,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约定的施工所在地位于西安市临潼区,本案应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现将本案报请你院指定管辖。 以上请示,请批复。 附:案卷贰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