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华天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富泽建设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执1175号 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侯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XX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4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费60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该案终结执行,待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404执1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瑜 审判员 段边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