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执1175号
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侯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XX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4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费60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该案终结执行,待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404执1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瑜
审判员 段边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