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富泽建设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辖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富泽建设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安西北,总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富泽建设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的,由甲方即上诉人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XX路XX号,故本案依约应由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18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期间,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土方开挖工程分包合同》中虽约定:“若发生争议、纠纷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认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以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地点为西安市未央区XX花园XX区,属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被上诉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以此为由作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裁定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冯   凡           书 记 员  钱  玄  政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