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924财保37号
申请人:北京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联系方式:187XXXXXXXX。187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富泽建设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联系电话:158XXXXXXXX。158XXXXXXXX
申请人北京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于二0二0年八月七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已注销)所有的放置在兴和县兴永城三期项目部的钢管、方管、模版等建材进行保全,保全金额1764733.6元。申请人北京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由及其提供的担保属实、合法,其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已注销)所有的放置在兴和县兴永城三期项目部的钢管、方管、模版等建材进行保全,保全金额1764733.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