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东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阴市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利县金昌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执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阴市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南环路6号楼。
法定代表人:姚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晨,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监利县金昌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市容城镇联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小堂,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华阴市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监利县金昌达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鄂10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民终190号民事裁定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1、2021年5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监利县金昌达置业有限公司送达(2021)鄂10执209号执行通知书及(2021)鄂10执209号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2021年5月12日扣划监利县金昌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0万元,同月21日华阴市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执行款7833100元。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唯雅诺牌汽车一辆,无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置该汽车。
3、2019年7月16日本案在诉前保全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监利县金昌达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监利市容城镇联盟路1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鄂(2016)监利县不动产权第0004901号),查封期限三年。
4、2021年5月15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监利县金昌达置业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6月8日申请执行人华阴市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监利县金昌达置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名单。
5、2021年9月17日,本院约谈了华阴市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华阴市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公司目前正在监利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下与监利县金昌达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协商希望妥善处置早日复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17879787.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灿
审 判 员  孙 伟
审 判 员  齐彬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宗 诚
书 记 员  黄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