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市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春市永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902民初2132号
原告:宜春市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泗洲寺路11号,营业执照:36090222100044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宜春市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宜春市永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权开,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春市永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宜春市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