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02民初2502号
原告:**,男,19××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泰安市鹭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
法定代表人:戚××。
被告: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鹭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2年4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