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鹭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02民初2502号 原告:**,男,19××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泰安市鹭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 法定代表人:戚××。 被告: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鹭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2年4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