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2民初83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城区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673879590。
负责人:齐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汶办事处东洛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3753R。
法定代表人:高登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8)鲁0982民初834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7031.4元进行了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7031.4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德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