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982执2054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北寺山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北寺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鲁098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5763.37元、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刚
审判员 王维军
审判员 季 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