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执保486号
申请保全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办事处东洛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3753R。
法定代表人:高登雷,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新泰市新汶街道中洛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泰市新汶街道中洛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982B47887294D。
法定代表人:刘继德。
本院审理原告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新汶街道中洛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178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泰市新汶街道中洛沟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苏立强
书 记 员 王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