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2民初8342号
申请人: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城区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673879590。
负责人:齐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汶办事处东洛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3753R。
法定代表人:高登雷,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7031.4元进行保全,并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7031.4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205元,由申请人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德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