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982执恢297号

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北寺山村民委员会:

本院受理你们间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8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首次申请执行,2016年8月5日本院裁定(2016)鲁0982执16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标的人民币444333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北寺山村民委员会已于2019年1月16日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偿还欠款150000元,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交执行款30000元。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经依法计算,本案的一般债务利息为41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8207元。本案欠款本金35763.37元,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被执行人合计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欠款义务45200.37元,扣除已自行履行义务偿还欠款150000元,尚需履行30200.37元。因爆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2020年2月21日,本院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的经理刘清柱,其自愿请求执行29433元,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的767.37元予以放弃,同意本案全清结案。本院即时制作执行结案笔录,申请执行人的经理刘清柱在该笔录上进行签字确认,后通过微信发送至本院。本案执行完毕,全清结案。

执行费567元,由被执行人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北寺山村民委员会交纳。

新泰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