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新汶街道中洛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1783号
申请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登雷,公司经理。
住所地:新泰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3753R
被申请人:新泰市新汶街道中洛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继德。
住所地:新泰市新汶街道中洛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982B47887294D
申请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泰市新汶街道中洛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泰市新汶街道中洛沟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市新汶街道中洛沟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杜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