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1783号之一
解除申请保全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登雷,公司经理。
住所地:新泰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3753R
被保全人:新泰市新汶街道中洛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继德。
住所地:新泰市新汶街道中洛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982B47887294D
本院审理原告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泰市新汶街道中洛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178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保全人新泰市新汶街道中洛沟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7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泰市新汶街道中洛沟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7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