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1809号之一
申请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办事处东洛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3753R。
法定代表人:高登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恒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林后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342246454。
法定代表人:沈孝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已由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泰市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华庆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