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223号
申请人:中**(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原文娟,女,汉族,1986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中**(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65126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3651260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2年9月29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中**(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即(2022)**字第2269号的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通知书、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65126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二十日前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骆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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