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鸢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鸢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三圣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鸢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三圣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4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初字第159号
原告潍坊鸢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999号4号楼18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鹏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涵。
被告潍坊三圣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421号玫瑰园17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谭百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鸢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三圣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三圣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潍坊三圣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