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弓夫实业有限公司

14545江阴昊广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弓夫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81民初14545号
原告:江阴昊广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吴巷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琦,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震,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弓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万勇路90号2幢。
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明,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创建,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昊广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广达公司)诉被告上海弓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弓夫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6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昊广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琦、龚震,被告弓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创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昊广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弓夫公司立即支付货款482388.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弓夫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他公司多次为被告来料加工切片等,截止2018年6月底,被告尚结欠他公司加工费482388.1元。
弓夫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他公司尚有加工费482388.1元未付无异议,尚有金额为108227.2元的增值税发票未开具。但:一、因昊广达公司加工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昊广达公司应赔偿他公司149094.34元:1、2017年的业务中,规格为E11733产品报废8450件的材料损失费42393.65元、报废6414件的材料损失及加工费损失37695.078元,合计80088.73元;2、2018年的业务中,E11733产品报废38件材料损失、加工费损失合计223.326元,E11378产品报废8428件(4月29日日一批中6870件、5月23日一批中1558件)材料损失、加工费损失合计27180.3元,E11756产品报废10068件(4月29日日一批中9338件、5月23日一批中730件)材料损失、加工费损失合计33637.188元;3、E11733、E11378、E11756产品合计17200件的研磨费0.38元/件计6536元、挑选费38元/小时37.6小时1428.8元。二、2017年9月26日他方向原告方定购了模具一套8000元及型材40公斤货款2958元合计10958元已支付给原告方,但模具与型材均不合格,故要求退回货款10958元。三、在原告处剩余的原材料及废屑合计317375.89元要求原告方赔偿:1、他方提供原材料给原告加工,扣除原告供给他方的产品,还剩原材料4410.54公斤,29元/公斤,价值127905.6元;2、加工下来废屑25061.78公斤,已退回1728公斤,还剩23333.78公斤,7元/公斤,价值163336.5元,如果在加工费中扣除需要增加税金26133.83元,合计189470.29元。上述三项合计477428.23元在本案中抗辩而不反诉要求原告方赔偿并在他公司结欠原告方的加工费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2017年到2018年间,昊广达公司与弓夫公司有口头加工合同关系,由昊广达公司为弓夫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进行切片加工,弓夫公司支付加工酬金给昊广达公司,至业务结束,弓夫公司未给付昊广达公司的加工酬金为482388.1元。
2017年9月,弓夫公司向昊广达公司购买模具及06T009型材,模具货款8000元、06T009型材货款2958元,弓夫公司向昊广达公司支付了前述货款10958元,昊广达公司向弓夫公司开具了型材的增值税发票,模具发票未开具。
2017年11月20日,昊广达公司以邮件形式向弓夫公司发送对账单,对账单上列明减去8450件加工费7267元,备注栏注不良退回。弓夫公司收到邮件后向昊广达公司回复的邮件载明对账单已收到、不良品8450会安排退回,请回复补料时间(原材料)。
2018年4月29日,昊广达公司向弓夫公司交付E11756产品20450件、E11378产品31490件。
2018年5月14日,昊广达公司与弓夫公司就昊广达公司2017年交付的E11733产品、型材、2018年4月29日交付的E11378产品质量问题协商形成会议记录1份,载明:一、06T009原材料2017年10月到货51kg,硬度按照标准超差,剩余41kg的材料补救措施昊广达先补货41kg。二、378拉伤12000件需要挑选,挑选费用38元/小时,现已挑选5500件,不良3000件,合格2500件,还剩5700件未挑选,共计工时12小时,计456元;挑选完毕的不良件退回昊广达,运输方式由乙方确认。三、E11733切料不良共计6414件,按照材料5.017元/件,锯料单件286元/件,共计费用37695.078元。废料6414件弓夫每kg按7元/件计算,称重图片发给昊广达,差价由昊广达补给弓夫。
2018年5月26日,弓夫公司在与昊广达公司会议时提出:“2018年4月29日、5月23日的供货:一、4月29日来料数量:1、20450件378,378弓夫挑选12000件,切料拉伤466kg、6870件(拉伤后报废处理),剩余挑选出夹伤247kg3640件;31490件756挑选出切料拉伤667kg,共计9328件(产品报废处理);2、切料拉伤后产品无法返修,确定报废处理。756共计9328件,378共计6870件已处理。二、2018年5月23日来料数量:733、756、378挑选出夹伤总计17200件处理方案待定”等内容。
同日,弓夫公司向昊广达公司发送质量索赔单、2018年5月昊广达对账单明细等。质量索赔单载明:“E11378切料表面拉伤导致产品报废,费用如下:数量6870件材料费16931.55元、锯料加工费5221.2元合计22155.75元在昊广达公司的货款扣除索赔”等内容。对账明细上载明:“一、5月到货明细:2018年4月29日E11756供货20450件货款15409.16元、E11378供货31490件货款计23727.85元;2018年5月8日E11733供货15750件货款计13429.23元、E11378供货9915件货款计7470.99元,合计金额60037.2元。二、扣除项目明细:2018年5月14日会议纪录第2条内容:2018年4月29日到货这批E11378来料20450件合计扣除22567.12元明细如下:挑选费用456元、不合格品466kg约6870件材料费16934.55元、锯料费5176.57元;第3条:E11733(2017年)切料不良数量6414件,合计金额37695.078元。三、5月对账单总结60037.2元-(22567.12元-37695.078元)=-225元”等内容。
2018年5月27日,弓夫公司在与昊广达公司会议时提出:一、外观切料夹伤的处理方案:E11756共计9328件、E11378共计6780件报废处理:1、报废品就地处理,确定产品重量发给王总,废品价格按照市场的回收价格7元/公斤;2、报废品退回昊广达,物流费用由昊广达负担;3、昊广达派车过来运废品。二、外观切料压伤的处理方案:E11756共计4433件、E11733共计5485件、E11378共计7282件,共计17200件。对上述意见,昊广达公司表示:只承认17年发货的问题,后面发货的待议,他公司加工保证平面度和直角度,其他无要求(弓夫公司未要求注意表面)外形也未给任何表面要求和注意事情外形。
2018年5月30日,弓夫公司向昊广达公司以邮件形式发送质量索赔单,要求昊广达公司:赔偿E11756切片报废9338件的材料费23018.17元、锯料费7096.88元,7282件E11378研磨费2767.16元、4433件E11756研磨费1684.54元、5485件E11733研磨费2081.3元,合计36651.05元。E11738切料拉伤9338件、产品报废,直接从昊广达的货款中扣除23018.17元;切料夹伤共计17200件,研磨费用共计13632元;产品统一研磨后由昊广达公司挑选。
对弓夫公司2018年5月26日、5月27日会议时提出的方案及弓夫公司在2018年5月26日、5月30日发送的邮件内容,昊广达公司未予确认。
2018年6月6日,弓夫公司与昊广达公司协商形成会议记录一份:关于3款切料夹伤需要返工处理的方案如下:弓夫公司安排人员研磨集中处理,昊广达公司安排挑选,合格品正常下转,报废品统计数据给昊广达公司补货,研磨费用计算,报废数量、研磨费用0.38元/件从货款中扣除(不良数)733(大)5485件、756(中)4633件、378(小)7282件。
2018年7月10日,弓夫公司向昊广达公司发送的质量索赔单载明:E11756、378、733三款产品切料表面拉伤导致产品报废,针对此不良材料费用如下:一、E11378产品7282件,报废1558件:1、材料费2.465元/件合计3840.47元;2、锯料费0.76元/件合计1184.08元;3、挑选工时18小时×38元/小时合计684元;4、研磨费用0.38元/件合计592.04元;合计6300.59元。二、E11756产品4433件,报废730件:材料费2.581元/件合计1884.13元;2、锯料费0.76元/件合计554.8元;3、挑选工时10.6小时×38元/小时合计402.8元;4、研磨费用0.38元/件合计277.4元。合计3119.13元。三、E11733产品5485件,报废38件:1、材料费5.017元/件合计190.646元;2、锯料费0.86元/件合计32.68元;3、挑选工时9小时×38元/小时合计342元;4、研磨费用0.38元/件合计14.44元。合计579.766元。三项合计9999.486元。
审理中,昊广达公司对弓夫公司提出的:一、1、退回型材货款2958元;2、2017年E11733产品报废6414件的原材料、加工费损失37695.078元;3、2018年业务中E11733、E11378、E11756产品合计17200件的研磨费0.38元/件计6536元、挑选费38元/小时37.6小时1428.8元;4、E11378产品报废1558件材料费、锯料费损失5024.55元,E11756产品报废730件材料费、锯料费损失2438.93元,E11733产品报废38件材料费、锯料费合计223.326元均予以认可。二、对弓夫公司提出的2018年4月29日交付的E11378产品认可报废数为3000件,按照弓夫公司的计算方法计算扣减原材料、加工费损失,同时对该3000件认可的废品,不要求返还、也不要求扣除残值。
庭审中,对2017年发生的6414件E11733废品的残值双方一致认可为6375.516元,2018年发生的38件E11733废品、730件E11756废品、1558件E11378废品的残值为1147.3元,前述残值合计7522.816元在弓夫公司主张抵销的损失中扣除。包括型材、模具货款10958元,以弓夫公司结欠昊广达公司加工酬金482388.1元为基准,昊广达公司尚有数额为108227.2元的增值税发票未开具给弓夫公司。
上述事实,由昊广达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对账单、弓夫公司提供的邮件、会议记录等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案争议:一、昊广达公司在2017年交付给弓夫公司的产品中E11733产品报废的数量、在2018年交付给弓夫公司的产品中报废的产品品种、数量;二、弓夫公司在本案中可主张抵销的项目与数额。
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认为2017年E11733产品报废数为6414件。理由:一、对于2017年往来中E11733产品报废数量6414件有2018年5月14日的会议记录、昊广达公司也无异议;二、关于弓夫公司抗辩的尚有8450件产品报废,虽然昊广达公司与弓夫公司的2017年11月对账单中列明8450件不良退回,但对于此部分产品是否最终按报废处理昊广达公司有异议,弓夫公司庭审中也陈述未退回,而2018年5月14日的会议纪要中写明的报废处理的E11733产品数量为6414件、2018年5月26日弓夫公司回复昊广达公司的对账单中注明的2017年E11733切料不良数量也是6414件,故对弓夫公司的前述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2018年交付的产品中报废数量、种类应认为:2018年4月29日交付的产品中有3000件E11378产品报废、2018年5月23日交付的产品中E11733报废38件、E11756报废730件、E11378报废1558件。理由:2018年4月29日供货E11378有20450件、E11756有31490件,对于此批货物,双方确认的2018年5月14日的会议记录中载明E11378切料拉伤12000件需要挑选、已挑选5500件、挑选费用38元/小时12小时费用456元、还剩5700件未挑选;弓夫公司回复给昊广达公司的对账单扣除项目明细内容为:2018年5月14日会议纪录第2条内容2018年4月29日到货这批E11378来料20450件合计扣除22567.12元明细:挑选费用456元、不合格品466kg约6870件材料费16934.55元、锯料费5176.67元,5月14日的会议记录中的挑选费用456元系5500件产品耗费的挑选费用,剩余的5700件是否挑选、挑选后情况如何双方未有确认,故对弓夫公司主张的有6780件产品报废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但5月14日的会议记录中提及已挑选的5500件产品中不良3000件、挑选完毕的不良退回昊广达、运费由昊广达负担,虽然弓夫公司至今未将该部分产品退回,但此部分产品应认定为报废品。此批货物中E11756产品弓夫公司认为报废有9328件,其证据是2018年5月27日的会议记录及其于2018年5月30日发送给昊广达公司的邮件,因该会议记录的内容系弓夫公司书写,昊广达公司未予确认,邮件也系弓夫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弓夫公司在昊广达公司有异议的情况下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故对弓夫公司主张的2018年4月29日昊广达公司的供货中E11756产品有9328件报废品的主张不予采信。2018年7月10日,弓夫公司向昊广达公司发送了质量索赔单,质量索赔单虽然弓夫公司未提供昊广达公司确认的证据,但2018年6月6日的会议记录中已明确质量索赔单中的项目,昊广达公司又未提供2018年6月6日会议记录中的问题其公司提供了另外的处理方案,故综合前后整体情况,对该索赔单中主张的报废品应予以确认。基于上述认识,昊广达公司在庭后予以了自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应认为,弓夫公司可主张抵销的项目:1、2018年4月29日供货的产品挑选费用456元、2018年5月23日供货的产品挑选费用1428.8元,但弓夫公司只主张了5月23日的挑选费用1428.8元,系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2、产品报废导致的损失:E11733产品报废6452件、E11378产品报废4558件(按照弓夫公司2018年7月10日发送给昊广达公司的质量索赔单中载明的废品造成的原材料、加工费损失计算方法计算,E11378报废4558件(3000件+1558件)的原材料损失为11235.47元、加工费损失为3640.08元)、E11756产品报废730件的原材料、加工费损失合计55232.884元,但应扣去残值7522.816元,两者相减后的数额为47710.068元;3、研磨费用,弓夫公司2018年5月30日、7月10日向昊广达公司发送的索赔单中的研磨费用数额不一,但庭审中其主张6536元,昊广达公司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采信6536元;4、型材货款2958元,虽然关于型材系买卖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但昊广达公司同意在本案中扣除且不要求返还原物,系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上述四项合计58632.868元。
关于弓夫公司主张的模具费用、留存昊广达公司处的原材料、废屑部分,应认为系独立的诉求,而不属于直接抗辩抵销的情形,故本案中依法不予理涉,弓夫公司不能在本案中主张抵销。理由:一、本案系加工合同关系,弓夫公司与昊广达公司间关于模具系买卖合同关系;二、模具是否有质量问题本案中弓夫公司未提供证据、即使有质量问题昊广达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方式为何、是否系以金钱给付、给付的数额为多少尚未确定;关于弓夫公司认为的留存昊广达处的废屑、原材料,首先是否有留存、留存多少、应否返还、如要返还是原物返还还是折价给付等等均未确定,不符合合同法关于抵销的规定。
综上,弓夫公司应给付昊广达公司的加工酬金为423755.232元(482388.1元扣去弓夫公司可主张抵销的58632.868元)。昊广达公司在本案中诉讼请求部分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弓夫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昊广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加工酬金423755.232元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江阴昊广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6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1556元,(江阴昊广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昊广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由上海弓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056元(江阴昊广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由上海弓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昊广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宇英
人民陪审员  徐凤玉
人民陪审员  潘静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陶晓萍
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