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2915号
原告:上海日创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联2001号110室。
法定代表人:陈文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丹燕,上海日创模具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弓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万勇路90号2幢。
法定代表人:李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日创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弓夫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日创模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日创模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刘景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令
书 记 员 何 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