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5民初1625号
原告:**,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被告:刘某,男,1984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告:临朐县汇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冶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165720700H。
法定代表人:屈增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刘某、临朐县汇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