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执1449号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汇源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165720700H,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冶西村。
法定代表人:屈曾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颐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88257866C,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弥河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吴绍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汇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颐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24民初5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执行。
1.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法院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唤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
2022年10月29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22年10月2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笔录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朐县汇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颐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24民初53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宫洪涛
审判员 尚美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执行员 刘兴达
书记员 秦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