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财保315号
申请人:临朐县天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柳家圈村南6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57855751F。
法定代表人:马学玲,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朐县汇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冶源镇冶西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165720700H。
法定代表人:屈增吉,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相应的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单金额26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申请人已提供保险担保,故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或查封,逾期未申请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亚楠